徵收社會撫養費 - 是行政徵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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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社會撫養費 是行政徵收嗎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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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社會撫養費 是行政徵收嗎

徵收社會撫養費是行政徵收,不是行政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7號令公佈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是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
二、行政徵收
所謂行政徵收是指行政主體憑藉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地、無償地徵集一定數額金錢或實物的行政行為。
憲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所以,行政徵收是指當國家基於公益要求,以對公民財產加以特別限制為必要時,就需要對該公民個人的特別犧牲給予補償的行為。傳統徵收的特點是:
(1)徵收對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動產;
(2)徵收的形式是行政行為;
(3)徵收目的是為了公用事業,特別是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4)傳統徵收以完全補償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補償。
徵收和徵用相同之處在於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並在給予補償的前提下,對公民財產權的限制或剝奪;它們的區別在於徵收一般是指對公民財產所有權的限制或剝奪,而徵用僅是指對公民財產使用權的暫時剝奪(用完之後還要歸還),徵用大多適用於緊急狀態或者軍事、戰爭等特殊緊急情況下。沒收財產是指將公民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手段,沒收一般是帶有行政處罰性質的,沒收的對象一般是違法所得或者違禁品。行政徵購則是指行政機關通過合同方式取得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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