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鎮社會撫養費徵收方法中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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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鎮社會撫養費徵收方法中標準是什麼

一、上海市城鎮社會撫養費徵收方法中標準是什麼

《上海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

生育第二個子女不符合規定的,按下列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系城鎮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佈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徵收,但前一年實際年可支配收入高於市統計局公佈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實際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徵收。

(二)系農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佈的全市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的三倍徵收,但前一年實際年純收入高於市統計局公佈的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的,按其實際年純收入的三倍徵收。

二、其他地區是如何徵收社會撫養費的

1、廣東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五十三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純收入高於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2、北京

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五條:根據不同情節,社會撫養費按照下列標準徵收。

(一)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統稱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至10倍徵收;

(二)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及三個以上子女的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徵收標準加倍徵收;

(三)對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1倍徵收;

(四)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當事人,女方生育時不滿28週歲或者距生育第一個子女的間隔不滿4年的,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五分之一徵收。

對違反規定生育子女的當事人,其前一年實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年人均純收入或者前三年實際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人均純收入的平均值高於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其實際收入為基數,按照本條前三項規定的徵收標準徵收。

3、江蘇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標準如下。

(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三)非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零點五倍至兩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四)非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4、浙江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佈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下列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徵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徵收標準加倍徵收;

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還應當按照其超過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會撫養費。

北京地區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是按照年純收入三到十倍進行徵收,如果是非婚生育的那麼是按照一倍進行徵收。廣東則是按照一次性三到六倍進行徵收,超生越多徵收的也就越多。浙江則是按照一至二倍進行徵收,各地的標準都不一樣,所以按照生活的地區來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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