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全款兩限房離婚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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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全款兩限房離婚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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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兩限房如何分割


1、一方在婚前申請,另一方在婚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兩限房屬於保障性住房的範圍,購房主體特定,購買價格亦具有福利性質。兩限房由一方婚前申請的,房產的供應對象為一方及其父母等成員構成的家庭,與另一方無關。申請兩限房的家庭經過資格審查符合條件後,通過搖號確定具體的房屋,房屋確定後不可更改,此後履行的購房手續即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房款等行為均系申請行為的延續,在此期間申請人婚姻狀態的變動或實際付款主體、數額的不同等情況對已確定的兩限房沒有任何影響。因此在這種情空下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不可以按共同財產分割。

對於出資的另一方,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依據房產的首付款支付、貸款償還情況以及個人貸款首付比例綜合考慮,予以酌定,以不超過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數額為限。

2、婚後以夫妻兩人名義申請,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房屋價款,離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兩人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會作出以下判決: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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