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過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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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過高認定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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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違約金過高,違約金過高怎麼調整?

一、怎麼認定違約金過高1、關於法院對違約金過高衡量標準和因素的綜合運用。法院依法調整過高的違約金時,應避免絕對地按照固定比例調整那種“一刀切”的簡單做法,防止機械司法而造成的以偏概全、掛一漏萬等的實質不公平的結果。對於違約金過高的認定,可以根據當事人實際履行情況、獲利情況、預期利潤、利率高低等方面進行認定。對於違約金約定過高,而違約方未出庭應訴的案件,法官應對守約方行使釋明權,對於守約方主張的違約金,要求守約方對“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提供相關證據,經法院依法認定該證據可作為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最基礎、最重要的標準,如果守約方在期限內未提供相關證據,也不放棄鉅額違約金的請求,法院根據其他情節酌情進行判決。2、應考慮合同的履行程度。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和尚未履行的合同,違約所造成的結果存在較大區別。3、應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違約方是惡意違約還是過失違約,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直接決定違約金的補償性和懲罰性功能的此消彼長。二、違約金過高怎麼調整對違約金問題,人們在尊重當事人自由地約定違約金的前提下,為了限制懲罰性違約金的副作用,確保合同的誠信履行,在一定情況下對違約金進行國家干預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契約正義理論。從審判實踐上看,對違約金進行干預也是為了平衡當事人的利益。一方面,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而又不允許減少,則不僅會使守約方獲得不正當的利益,而且會在相當程度上惡化違約方的財產狀況,使其喪失正當競爭的條件;另一方面,如果任由當事人隨意約定數額過高的違約金條款,則將使違約金的約定偏離其初衷,有可能促使一方為取得違約金而故意引誘對方違約,成為牟取不正當利益和收入的手段,從而與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相悖。違約金過高的調整標準既要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為基準,又要體現一定的懲罰性,但違約金畢竟是一種合同的違約責任,其懲罰性不能完全等同於侵權的懲罰性責任,違約責任應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均衡,考慮公平原則。因此,法官在行使調整的自由裁量權時應體現此雙重性。當前的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法院在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時,應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衡平。當事人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者其計算標準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後對違約金進行調整。當事人之間不能達成新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同類型案件違約金的中等標準予以核定,以適當體現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無法確定上述中等標準的,可以按照守約方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參照,一般可以以不超過守約方損失的%為過高與否的調整標準,當然還應當結合具體案件進行確定。對此,最高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已作出規定:“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該司法解釋對約定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情形規定了具體可參照的標準,這符合公平原則和國情,應成為法官在調整違約金中適用法律的價值指引和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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