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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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工程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違約金過高是可以請求適當減少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這就要求應先確定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以實際損失為基礎,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等多項因素予以綜合權衡。

二、合同法違約金最高標準規定

違約金條款是合同的重要條款,是擔保合同全面履行、補償守約方的損失、懲罰違約方違約行為的重要措施。因為違約金是合同條款,應當充分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志、體現私權自治的法治原則;同時因為違約金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基於公權力對違約金進行調整,以保障合同正義性。平衡合同自由與合同正義原則的適用,違約金調整應當以尊重當事人約定為原則,以公權力干預調整為例外補充。違約金的過高或過低的比較標準是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應當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違約金的調整幅度體現着懲罰的程度和合同實質正義,因此違約方受到懲罰的程度應當同其過錯程度相關聯。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對於違約金的最高限度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關於工程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怎麼辦,我們要注意,如果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的金額過高,我們是可以進行調整違約金的金額的,一般情況下,違約金的金額是不能過分的高於受損金額的,如果過於高,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荊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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