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使用總公司資質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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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使用總公司資質簽訂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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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如何代表總公司簽訂合同

分公司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下代表總公司簽訂合同,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雙方之間是一種代理關係,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應當適用《民法通則》中關於代理的法律規定。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權範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一般來講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為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

如果合同相對方事先沒有審查分公司的本公司出具的授權委託書,不知道分公司的簽訂合同的權利範圍,則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是無效的呢?《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條也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於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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