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沒有撫養權法院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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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沒有撫養權法院怎麼判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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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麼判孩子撫養權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法院依據什麼判決撫養權歸屬

夫妻離婚時,如果能自行對孩子撫養權協商一致,不管歸哪一方撫養,或者是雙方輪流撫養、共同撫養,法院一般都不會干涉。

如果對撫養權問題協商不成,雖然説都是孩子的親生父母,理論上給誰都可以,但法院總要依據一定的規則來作出判斷。

法院作判決總的原則就是一個,即“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當然,這個原則在法院判決時要通過很多具體情況來衡量。下面就介紹一下可能影響撫養權歸屬的一些因素。

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明瞭以下規則: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如何確定撫養費的標準

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要承擔撫養費。對子女撫育費數額的確定,應當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各自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撫養費標準是多少

雙方協商一致,撫養費標準自定,法院不干涉。協商不成的,按法律規定判決,標準如下:

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確定;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可適當提高,但最多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

對於無固定收入的,給付撫育費的標準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的平均收入按前面的百分比計算,遇有特殊情況,可酌情降低或增加。

2、撫養費是定期給付還是一次性給付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是一次性給付,還是定期給付都可以。如果協商不成,法院判決的話,沒有特殊理由,法院通常不會支持一次性給付,一般判決是按月或季度等一定時間支付。

而且楊律師建議,除非有一方可能面臨離婚後尋找不易或執行不易的情況(比如一方在國外,擔心其不主動支付聯繫及執行不便。),雙方儘量不要採取一次性給付的方式。

對撫養孩子一方而言,很難確定十年甚至十幾以後孩子需要的撫養費數額。對支付撫養費的一方而言,如果一次性支付但費用被撫養孩子一方挪用,將來孩子需要,你能説真不管了

3、撫養費就是給到十八歲

正常情況下,給付子女撫育費的期限為十八週歲。但是,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撫育費可停止支付。另外,如果孩子雖然到了18歲,但仍在上高中,法律上仍有義務支付到孩子高中畢業。

從法律上講,孩子上大學後,法律便不會規定強制的撫養義務了,但如果父母有支付能力,仍然應當支付。當然,實踐中大多數父母是會自願支付的。

4、撫養費標準確定後,可以調整嗎

夫妻離婚時判決或協議的撫育費隨着社會生活的不斷髮展,已明顯不能滿足一般生活費用開支的,可協商提高撫育費標準。支付撫養費一方因工作等原因收入和財產情況嚴重減少,無力按原標準支付撫養費的,也可以協商調低。

對撫養費變更問題,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變更撫育費標準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法律條文】: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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