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貪賄追訴時效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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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貪賄追訴時效解釋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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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貪賄追訴時效是怎麼認定的,有什麼規定

  追訴時效的計算分兩種情形:   一是犯罪行為沒有連續性或繼續狀態的情形,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從我國當下的刑法語境,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標準之日起計算:行為犯,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對於結果犯,從犯罪結果產生之日起計算;對於危險犯,從實施危害行為形成危險狀態之日起計算。   二是犯罪行為具有連續性或繼續狀態的情形。不難發現犯罪行為具有連續性是指連續犯,犯罪行為具有繼續狀態是指繼續犯。連續犯是數犯罪行為,在法律評價上為一罪。而繼續犯則是一個犯罪行為,屬於實質上的一罪。比如國家工作人員甲因為某請託事項為乙謀利,則乙連續五年都向甲行賄表示感謝。此種行為究竟是實質上的一罪還是處斷上的一罪?很明顯,繼續犯只有一個犯罪行為,或者説是由數個舉動合成的一個犯罪行為,因此,本案為數個犯罪行為,屬於連續犯。   連續犯作為處斷的一罪,其犯罪行為終了之日是指具有連續性的最後一個犯罪行為完成之日。連續犯一詞來源於德國19世紀初所創設的概念,一般是指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數次實施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形。如何判斷連續犯,各種學界觀點不一。關於連續性的認識不一,因此會得出不同的結論。概括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實施每個行為所獨自具有的單個意思,每個單個犯意通過總犯意連接成一個整體。   如何認識數次實施犯罪行為?連續犯實施的數行為具有獨立性和連續性,這是最基本的特徵。獨立性,很好理解。關鍵在於連續性的認識?國家工作人員甲在5年前為乙謀利收受3萬,5年後又為丙謀利收受5萬,這兩次行為是否具有連續性?筆者認為具有連續性。   連續犯關於客觀要件的認定應為:1、一連串的行為;2、違反方式的同類性;3、破壞法益的同種性。也就是説數行為必須屬於同一個(或同類型)犯罪構成要件才有可能成立連續的行為,比如數個盜竊行為。再有就是數個行為必須侵害相同的法益(在我國現有刑法語境下,以侵害相同的犯罪對象似乎更為合適?)。比如連續殺害不同的人,比如連續接受不同的行賄人的賄賂。   因此,筆者認為根據以上的判斷標準,連續多年接受賄賂,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廉潔性的行為屬於連續犯,應當以最後一次收受賄賂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貪污犯罪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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