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説有一些耐用品出現問題 - 是由經營者來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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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説有一些耐用品出現問題,是由經營者來承擔舉證責任
聽説有一些耐用品出現問題,是由經營者來承擔舉證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消費糾紛一般情況下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對於一些耐用商品,尤其是科技含量較高的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一些技術性較強或者結構程序複雜的服務,消費者缺乏相關專業知識,也難以掌握該類商品或者服務較為深入的信息,甚至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之時也難以發現一些隱蔽的瑕疵。為了合理平衡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舉證負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這些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將起止時間限定為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消費者在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的“瑕疵”,不是對商品或者服務存在質量問題的定性,而是指商品或者服務表面不符合質量要求,如電視機出現一些使用性能上的故障、新裝修的地板出現裂縫等問題。對於消費者發現的“瑕疵”,發生爭議,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主要是指經營者應當舉證證明該瑕疵的產生不是由於商品或者服務自身的質量問題,否則即承擔敗訴的風險。經營者可通過證明商品或者服務本身符合質量要求,或者該瑕疵是由於消費者使用不當或者外部環境因素所造成,或者該瑕疵是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損耗等,完成自身的舉證責任。消費者在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後發現的瑕疵,即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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