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出現風險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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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買賣的過程中其實也是有可能出現一些風險的,而這些風險就會給商品房造成損害或者滅失,那這樣的情況下商品房出現風險責任,應該由誰來對責任承擔呢?而現實中,當事人購買商品房又該怎麼來防範風險的出現?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商品房出現風險責任由誰承擔

一、商品房出現風險責任由誰承擔

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由於買賣的標的是尚未建成的房屋,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後,並不能馬上完成產權過户手續,因而會有一定的風險責任。這裏所説的風險責任是指因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非當事人的過錯導致標的物毀損滅失,損失由誰承擔的責任。通常而言,標的物的風險責任隨着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一旦開發商將商品房交付給購房者、但未辦理所有權相關手續時發生意外毀損,購房者可否依據該房屋的產權人是開發商而要求其承擔責任呢?問題好像不那麼簡單。

通常而言,標的物的風險責任隨着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但有時標的物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標的物的風險責任也發生轉移,如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等。對於本案件標的物的毀損完全是因為意外事件造成,當事人均沒有過錯,房屋的風險責任應當自房屋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主要法律依據有二:

第一,房屋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由於未辦理房屋的相關產權手續,所以該房屋的產權人是開發商;但由於買受人實際接收並佔有、控制、使用該房屋,已經不在產權人的控制之下,所以風險責任由買受人承擔,這符合民法公平原則。

第二,根據合同法規定: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建議購房者為了降低法律風險,最好在合同中約定:房屋意外毀滅失的風險在買受人未取得房屋的產權時,由出賣人承擔。由於我國合同法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購房者完全可以通過約定避開上述合同規則的適用。

二、購買商品房如何防範風險?

(一)不輕信口頭宣傳和承諾。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廣告宣傳、銷售人員口頭承諾,購房者應謹慎辨別。無法確定宣傳和承諾是否能夠兑現的,最好要求開發企業以書面合同形式予以確定,不寫進合同條款中的事項發生糾紛後,很難受到法律保護。

(二)查驗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具備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購買新建商品房時,須事先了解並查閲所購買的房屋是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自己擬購買的房屋是否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所載的房屋幢號範圍內。該信息可從房地產管理部門公佈的政務信息中獲取。開通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的城市,購房人可以通過該系統查詢預售項目基本情況和預售情況。

(三)查驗商品房項目的建設手續。購買商品房現房的,購房人應注意驗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等相關資料。開發建設手續不齊全的房屋,將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四)城市居民不要購買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目前的法律法規不允許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不允許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

目前,有些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本村集體土地上集中建設農民住宅樓,用於安置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安置過程中,擅自擴大銷售對象,以較低的價格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此類房屋,將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有些項目允諾辦理的“鄉產權”、“小產權”,均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受法律保護。

(五)審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是,簽訂合同時,應使用房地產管理部門或有公信力的行業協會制定的合同示範文本,應仔細閲讀並確保理解合同中有關交付條件、房屋交接、產權辦理等條款,並就補充性條款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充分溝通。二是,對於實踐中易發生產權爭議的車庫、車位等公共部位或公共設施的產權歸屬,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進行約定,避免發生糾紛。三是,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要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合同登記備案。

雖然在購買商品房的過程中很容易出現一些風險,但對於這些風險也是可以事先採取措施來防範的,當風險發生之後,也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進行應對,這樣可以減少因為風險造成的損害。至於商品房出現風險責任由誰承擔,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要是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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