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現問題 - 誰該去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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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直接由開發商承擔保修責任;在保修期外發生質量問題,由買受人自行修復。保修期限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或者《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制度的規定》執行,以對消費者有利為原則適用。如果房屋出現的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或者房屋的主體結構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出現問題,誰該去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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