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歲以上法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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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歲以上法定監護人
70歲以上法定監護人的依據是什麼

70週歲的老人依然可以做他人的監護人。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與精神病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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