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歲以上法定監護人的依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9W

70歲以上法定監護人的依據是什麼?

沒有民事行為能力跟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這部分人員是必須要有相關的人員來對他們進行監護的,監護的目的本質上是要通過維護這部分人員的合法權益,從而整體上來達到我國社會秩序的穩定運行。不過監護人本質上跟年齡是沒有多大的關係的,有人可能比較好奇的一個問題是70歲以上法定監護人的依據是什麼?

一、70歲以上法定監護人的依據是什麼?

70週歲的老人依然可以做他人的監護人。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與精神病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18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有: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監護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4、妥善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對於被監護人財產的經營和處分,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7、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我們知道了70歲以上的老人仍然是可以成為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的,例如説70週歲的老人膝下的兒子跟兒媳可能都因為意外事故去世了,那麼留下來的孫子和孫女就有老人作為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了,不過也應該考慮到70週歲老人的實際監護能力,如果老人自己的生活都需要別人來照顧,就要考慮其他合適的監護人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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