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法第18條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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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法第18條什麼內容
行政複議法第18條什麼內容
內容為:依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複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複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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