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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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法第三條
行政複議法第三條的內容是什麼,要怎麼解釋
第三條 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閲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複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行政複議法第三條的內容如上所示,你可以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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