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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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相關內容
行政審批引起的行政複議的相關內容是怎樣的
依法進行聽證、招標、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承辦司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進行聽證、招標、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決定,對該申請作出是否批准決定的時間可以適當順延。   行政審批申請需要經國務院審查、核准或者徵求委外有關部門意見才能作出決定的,其時限按照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原則,在具體行政審批項目程序中加以規定。   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審批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對依法不予批准的行政審批申請,承辦司局在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等適當形式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國家經貿委建立行政審批案卷登記制度。承辦司局對其所負責的行政審批應當有完備的案卷材料,並建立案卷登記檔案,妥善保管。   案卷登記檔案應當包括:申請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審查、核查材料,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決定以及案卷號、承辦人、承辦時間等。   凡不涉及國家祕密、企業商業祕密的案卷登記材料,申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可以查閲。 以上便是行政審批引起的行政複議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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