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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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是什麼
衞生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由此可見,行政處罰適用處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就是説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表明有違法事實存在,且確實為當事人所為。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時人的陳述和申訴;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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