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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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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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合議有哪些內容?

關於案件核審制度的問題。
  為強化執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部分基層監管部門提出,在採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增加由該部門法制機構對案件進行核審的程序,以便及時發現和糾正越權辦案、違反程序、處罰不當等執法過錯。經慎重研究,考慮到法制機構在做出行政處罰之前就介入案件,將可能影響其在聽證程序或行政複議中的中立性,目前,各地對案件核審制度的執行情況不一,國務院法制辦內部對此也有不同意見。因此,《規定》沒有對此做出強制性規定,各地方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靈活措施,如在執法機構內部設置審核部門或者人員,進行案件核審,也可以達到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的目的。
  關於執法文書的問題。
  隨着執法實踐的發展變化,行政執法文書應當進行不斷調整、優化和完善。為保障行政處罰執法文書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在《規定》修訂過程中,我們改變過去將執法文書作為規章附件的做法,規章正文僅是行政處罰的程序性規定,不規定執法文書的具體名稱、種類、內容等,規章發佈後,將執法文書作為規範性文件單獨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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