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實習期間受傷不屬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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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實習期間受傷不屬工傷
在校生實習期間受傷不屬工傷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因此,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的主體只能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校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係,他們在實習單位實習期間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學生,沒有因實習而變成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實習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張某所受傷害,只能按民事糾紛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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