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處置企業的債務糾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妥善處置企業的債務糾紛
妥善處理已形成的鄉村債務債權

(一)妥善處理鄉村債務債權。對已形成的鄉村債務、債權要嚴格按照《國辦通知》的有關規定,分類進行處理,逐步消化解決。要運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催收單位和個人所欠鄉村款項,用收回的欠款償還債務。對於債權單位已撤銷或債權人主動放棄追債要求的債務,可按規定程序予以核銷。以村名義為企業借(貸)款,企業已關、停的,要拍賣其財產,用於抵債。以鄉村名義為企業借(貸)款形成的債務,一律劃轉給企業由其負責償還,企業已合併、轉制的,由接收企業負責償還。


(二)妥善處理清理工作與減輕農民負擔關係。清理化解鄉村債務要注意保護農民羣眾和債權人的利益,保持農村社會的穩定,不得將鄉鎮政府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欠債務向農民攤派。對於農民羣眾欠繳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款項,要區別對待,其中合理的,應當幫助羣眾發展生產,制訂計劃,逐步催繳;不合理的,要堅決取消,不再催繳。對於一時難以償還的債務,要幫助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研究提出辦法,逐步償還。


(三)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通過清查,對不按規定程序決策、脱離實際、盲目大量舉債,造成經濟損失和從中牟利的幹部,要追究責任,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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