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處理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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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處理勞資糾紛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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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


(一)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醫療行業監管,指導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能力,保障醫療安全和醫療質量。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要嚴格遵守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改善服務態度,注重人文關懷,尊重患者的隱私權、知情權、選擇權等權利,根據患者病情、預後不同以及患者實際需求,採取適當方式進行溝通,做好解釋説理工作,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

(二)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導醫療機構加強投訴管理,設立醫患關係辦公室或者指定部門統一承擔醫療機構投訴管理工作,建立暢通、便捷的投訴渠道。

醫療機構投訴管理部門應當在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公佈該部門及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等相關機構的聯繫方式、醫療糾紛的解決程序,加大對患者法律知識的宣傳,引導患者依法、理性解決醫療糾紛。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設立網絡投訴平台,並安排專人處理、回覆患者投訴。要做到投訴必管、投訴必復,在規定期限內向投訴人反饋處理情況。

對於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不成的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及時通過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等其他合法途徑解決。

(三)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加快推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在醫療機構集中、醫療糾紛突出的地區建立獨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法院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幫助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受理、調解、回訪、反饋等各項工作制度,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建立醫學、法律等專家諮詢庫,確保調解依法、規範、有效進行。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法律援助機構為有需求並符合條件的醫療糾紛患者及其家屬提供法律援助,指導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為醫療糾紛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指導律師做好代理服務工作,促使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妥善解決爭議。

(四)人民法院對起訴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受理,積極開展訴訟調解,對調解不成的,及時依法判決,切實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利益。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加強訴訟指導,並做好判後釋疑工作。

(五)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指導醫療機構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應對機制和警醫聯動聯防聯控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現場處置能力。

公安機關可根據實際需要在醫療機構設立警務室,及時受理涉醫報警求助,加強動態管控。醫療機構在診治過程中發現有暴力傾向的患者,或者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發現有矛盾激化,可能引發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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