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債權債務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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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債權債務糾紛處理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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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轉讓債權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1、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對債權債務作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一併轉讓。


    2、幾種情況區分的意義:首先要明確“整體轉讓“的具體方式,不同的併購目的採取不同的方式,則不同的方式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


    通常認為有三種基本模式:


    1、通過受讓股權,成為公司股東,改組公司董事會和經理層。該模式下,交易主體是有限公司的股東,當然不會繼承出讓方的債權債務,但是公司的債務仍然由該公司承擔。


    2、購買該公司的核心資產。普通的資產買賣協議,交易的主體是該公司,只要在買賣協議中列明你購買的核心資產(如生產線、設備、廠房等),則受讓方不會繼承出讓方的債權債務股權轉讓的交易實際上就是收購企業吸收合併目標企業。


    我們在處理債務債權問題的時候,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最有效的處理。對於企業轉讓債權債務糾紛如何處理這一問題,根據小編所謂大家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知道轉讓雙方可以通過轉讓協議的方式對債權債務作出約定,如果轉讓雙方沒有在企業轉讓協議書中約定,那麼債權債務將一併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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