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糾紛糾紛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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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糾紛糾紛調解
專利糾紛調解途徑
關於專利糾紛調解途徑有以下幾點:

(1)調解。涉及專利的各種糾紛,都可以在糾紛雙方同意或者自願的基礎上,由第三方從中調停。調解可以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四種。行政調解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

(2)仲裁。仲裁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仲裁方式一般限於專利合同糾紛,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有關合同中明確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訂立書面仲裁協議,才能申請仲裁。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具有終局效力,並且是"一錘定音",對於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當事人不得上訴。當事人負有履行仲裁裁決的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行政處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本系統內的專利權屬糾紛、臨時保護期使用費支付的糾紛、對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勵或者報酬的糾紛等,可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對於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責令停止冒充行為,公開更正,並處以罰款。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專利糾紛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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