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承包合同責任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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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承包合同責任如何劃分
民法典承包合同責任如何劃分
承包合同的責任包括合同違約責任、合同無效責任等有:
    1、不履行承包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約定履行的,構成違約,違約方要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合同生效要件不全的,例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是真實意思表達的;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土地承包合同的無效情形有: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土地承包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
    (2) 惡意串通,損害國愛、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 違反了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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