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擔保人如何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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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擔保人如何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擔保人如何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即保證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要分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一種是連帶保證,保證責任方式不同,承擔的保證責任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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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麼就是一般保證,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申請執行後,不能執行),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也就是説,在對借款人通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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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麼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也就是説,債權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借款人有無能力的限制。
在一般情況下,雙方對擔保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為連帶保證責任。當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擔保人應承擔的保證責任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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