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借款合同的定義是怎樣的 - 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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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借款合同的定義是怎樣的,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有哪些權利
民法典規定借款合同的定義是怎樣的,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有哪些權利
一、借款合同的定義是怎樣的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一種作為特殊種類物的金錢,因此,原則上只發生履行遲延,不發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轉讓貨幣所有權的合同。當貸款人將借款即貨幣交給借款人後,貨幣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處分所得的貨幣。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決定的,也是貨幣這種特殊種類物作為其標的物的必然結果。
3、借款合同一般為有償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無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為要式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二、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有哪些權利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不得利用優勢地位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貸款人不得將借款人的營業祕密泄露於第三方,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貸款人主要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請求返還本金和利息。
(2)對借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權。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監督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
(3)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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