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借款合同 - 2。借款人有哪些主要義務和權利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5W

1.什麼是借款合同?

1.什麼是借款合同?2.借款人有哪些主要義務和權利?

  借款合同,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還借款並向貸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徵:

  (1)根據《民法典》第668條第1款的規定,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2)根據《民法典》第668條第2款的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3)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合同就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合同成立。

  (4)根據《民法典》第6801款的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2.借款人有哪些主要義務和權利?

  (1)根據《民法典》第669條的規定,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借款人提供的情況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與借款人資格有關的基本情況;二是借款人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2)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根據《民法典》第671條第2款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該項義務是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時,借款人負有的法定義務。由於自然人之間借款是以貸款人交付借款時,合同才成立,所以,自然人之間借款的,借款人不負有該項義務。

  (3)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根據《民法典》第673條的規定,借款人不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因為借款用途與借款人能否按期償還借款有直接關係。若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會使原先當事人共同預期的收益變得不確定,增加了貸款人的借款風險,最終導致借款難以收回。

  (4)根據《民法典》第672條的規定,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根據法律規定,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其目的是使貸款人能根據借款人的真實情況決定是否簽訂合同以及如何確定借款合同的內容。現實中,借款人的財務狀況不可能總處於訂立合同時的狀態,其經營狀況會隨着市場供求等因素不斷變化,而這種變化又會直接影響到其財務狀況的好壞。所以,為了保證貸款人按照合同約定收回借款,借款合同成立後,貸款人也需要對借款的使用情況行使一定的監督權。相對應的,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5)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根據《民法典》第674條的規定,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6)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根據《民法典》第675條、第676條、第677條的規定,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限計算利息。

  (7)根據《民法典》第678條的規定,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借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不能償還借款,在徵得貸款人同意的情況下,延長原借款的期限,使借款人能夠繼續使用借款。借款展期實際上是對原合同的履行期限的變更,因此,應當以貸款人同意為前提。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問]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