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後繼承羣一般是怎麼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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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後繼承羣一般是怎麼樣規定的
人死後繼承羣一般是怎麼樣規定的
繼承權的規定如下 :

民法典》第1127條第1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1129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民法典》第1127條第2款規定:“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根據本款規定,在繼承開始後,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只要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至少有一人繼承遺產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就不能繼承。

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子女的繼承還具有特殊性,如果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根據《民法典》1128條規定的代位繼承製度,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可以代位繼承。

例如,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已死亡,但還有一個孫子在世的,其孫子可以代被繼承人的子女繼承,在這種情況下,視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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