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休息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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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休息告知
員工年假休息
你好!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公司一般實際都按職工在本公司年限計算帶薪年休假。若個別職工提出要計算以前工作時間,則該舉證責任在職工,應由職工拿出證明(如勞動手冊),公司再按照其證明來決定是否給其增加年休假時間。若該職工確實累計工作年限計算應多休年假,而公司沒有給其休滿,公司只要補給其年休假時間即可。年休假也同樣涉及訴訟時效2年的問題。若職工要求補年假,2年前的年假均因過時效而得不到支持,單位只需補給其最近兩年少給其休息的時間。另外,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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