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工資含獎金跟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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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工資含獎金跟補貼
工零補貼,跟獎金算在保底工資以內嗎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零補貼,跟獎金不算在保底工資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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