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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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標準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建委等部門關於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2008〕 號)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就本市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家庭准入標準及已購限價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補交比例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八區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家庭年收入、住房及總資產淨值須符合以下標準: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積家庭總資產淨值


3人及以下 8.8萬元及以下 15m2及以下 57萬元及以下


4人及以上 11.6萬元及以下 15m2及以下 76萬元及以下


(二)、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准入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居民收入、住房及房價等情況對準入標準進行調整並公佈。各遠郊區縣可參照本通知,結合各區縣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准入標準。


(三)、已購限價商品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應按照市有關部門公佈的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和限價商品住房價格差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交納比例為35%。


供應對象:北京市中等收入家庭


限價商品住房供應對象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難的城鎮居民家庭、徵地拆遷過程中涉及的農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家庭。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和資產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須具有本市户口。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週歲。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及家庭總資產淨值須符合規定的標準,並實行動態管理。標準見附表。另外,遠郊區縣家庭申購條件由區縣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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