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假冒偽劣產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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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假冒偽劣產品辦
假冒偽劣產品

1、國家質檢總局規定了假冒偽劣產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產品標誌、免檢標誌等質量標誌和許可證標誌的;


(2) 偽造或者使用的虛假的產地的;


(3) 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4)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5)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 失效、變質的;


(7) 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 (8) 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的;


(9)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2、國家質檢總局還規定,經銷下列產品經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視為經銷偽劣商品:


(1) 無檢驗合格證或無有關單位允許銷售證明的;


(2) 內銷商品未用中文標明商品名稱、生產者和產地(重要工業品未標明廠址)的;


(3) 限時使用而未標明失效時間的;


(4) 實施生產(製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


(5) 按有關規定應用中文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標明的;


(6) 高檔耐用消費品無中文使用説明的


(7) 屬處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處理品”字樣的


(8) 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標識和使用説明的。


所以説,查處假冒偽劣產品並不是單純的適用哪一條法律制度,就算是假冒偽劣產品也沒有構成犯罪,那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這個層面來説,也應該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這些商家廠家進行行政處罰。我們買到假冒偽劣產品之後,不僅可以要求商家退款,還可以要求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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