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輕傷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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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輕傷主犯
尋釁滋事罪輕傷是怎麼判刑的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尋釁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後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危害後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情節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


(1)尋釁滋事,犯罪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基準刑為管制、拘役;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每增加1項或同一種情形增加一項,基準刑增加6個月。


(3)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二年;輕傷每增加1人,基準刑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4)尋釁滋事致公私財物損毀數額達2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數額500元,基準刑增加一個月。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1)作案對象為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孕婦的;


(2)損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以自殘、自殺等方法威脅、要挾的;


(4)在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足以造成嚴重踐踏事故的公共場所尋釁滋事的。


因此,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二年,輕傷每增加1人,基準刑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不可能作為尋釁滋事案件當中的受害者就只能一味的任憑當事人無緣無故的對自身進行毆打,但是要提醒受害者,在正當防衞的過程當中一定要注意尺度,尋釁滋事的犯罪嫌疑人事後反而被受害者打的這種情況,只要沒有防衞過,當通常情況下法律上都是按照正當防衞來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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