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主犯是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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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尋釁滋事主犯是初犯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尋釁滋事主犯怎麼處理

尋釁滋事説白了就是無事生非,嚴重的破壞社會秩序。根據刑法第293條的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的,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具體來講,有幾種行為,

第、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第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第三、強拿硬要或者是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第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眾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對於這種情況的話,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説糾集他人多次實施上述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話,要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並處罰金,但是對於尋釁滋事的主犯怎麼來處理?所謂主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但是主犯和從犯是相對而言,我們國家刑法規定,對於從犯的話,應當從輕減輕或者是免除處罰,那麼對於主犯的話,就應當按照其實際所犯的罪行來進行,定罪量刑,但是為了實現最旅行的均衡,在一個案件之中主犯的刑罰一般要高於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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