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產贈與能否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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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產贈與能否撤銷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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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能否撤銷

根據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有無法定事由,可以分為有因撤銷和無因撤銷。

1、無因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在交付贈與標的物之前,無需任何理由而撤銷贈與。但是,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者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不適用無因撤銷。

2、有因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在出現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時,使贈與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歸於消滅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銷權:

第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第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第三,受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根據法律中的規定贈與合同也是屬於雙務合同,也就是要求一方在有贈與的意思表示之後,還需要另一方有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才行,否則的話贈與合同都是無法成立的。而在簽訂了贈與合同之後,其實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也是允許當事人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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