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贈與是否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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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贈與是否可以撤銷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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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過的贈與合同是可以撤銷的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的公證過的贈與合同,“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户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係成立;未辦理過户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户手續。”該條規定,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還規定了如果房產未過户但房產證交於受贈與人且受贈人已佔有、使用房屋的,可以認定為贈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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