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可以撤銷公證贈與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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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贈與行為已經成為一種趨勢,贈與房產、股權等給親人或者朋友。贈與行為是一種雙方、無償的行為。當日後產生各種矛盾你想終止時,贈與人可以撤銷公證贈與合同嗎?以下就為您詳細介紹一下關於撤銷公證贈與合同的規定。

贈與人可以撤銷公證贈與合同嗎?

隨着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贈與行為也明顯增多,贈與物也從價值不高的普通物品逐步上升到房產、汽車、公司股權等價值較大的物質上,贈與在物品流轉中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贈與合同在非對價領域己經成為不可或缺的一種重要合同形式,與買賣合同一起在各自領域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一、什麼是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既然稱為合同,就有兩方以上當事人,且意思表示一致。僅有一方意思表示而另一方不同意的,贈與合同不成立。贈與合同不是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以此區別於遺囑行為。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即僅一方負擔債務,只為給付而無對價,另一方不負擔債務;贈與合同又是諾成合同,即不要物合同,只要行為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不以贈與物的交付或者登記為成立(生效)要件。基於贈與合同的無償性,在一定條件下,允許贈與人撤銷對受贈人的贈與。

二、贈與合同的成立條件

關於贈與合同的成立問題,爭議主要在於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還是實踐性合同,贈與合同的成立標準主要為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合同法》第185條及186條第1款的規定,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所以贈與合同的成立要件僅一般情況下不僅需要有贈與人與受贈人意思表示的一致,還要求必須進行贈與財產的交付。

2、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及第188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而不是實踐性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可成立。

三、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

任意撤銷權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財產權利轉移指動產已交付,不動產已變更登記。也就是説,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的任意時間均可以撤銷贈與。但是,這種任意撤銷權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這種限制就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即使贈與財產沒有交付或者變更登記,也不得予以撤銷。

四、贈與人可以撤銷公證贈與合同嗎?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之現行規定

(一)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的行使限制

由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往往缺少特定的受贈人,故實踐中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的行使受客觀條件(無法向特定主體主張權利)的制約往往缺少實際意義。所以法定撤銷權的行使實踐中更多地適用於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即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

(二)何種情況下可以撤銷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192、193條規定,不論贈與合同是否已經生效,也不論是否已經履行完畢(動產為交付,不動產為已辦完轉移登記,亦或債權轉讓已通知債務人)均得在以下情況下單方可隨時行使其撤銷贈與之權利。贈與人撤銷的法定事由: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以上就是為筆者您整理撤銷公證贈與合同的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總而言之,不能隨意撤銷公證贈與合同,從贈與人角度考慮,建議不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因為一旦公證將很難撤銷。所以贈與他人時一定要慎重!以免日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既傷心傷己又傷感情。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莆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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