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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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證人

審判活動中,證據的完整性影響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全,不能對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審判活動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證據要合法合據,這樣才能解決最後的問題。依照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為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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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證人的人都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所謂“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響證人作證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為目擊證人等等;“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病人和間歇性精神病人等;“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週歲以下的少年兒童。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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