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交通肇事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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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交通肇事罪量刑
江蘇省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

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7年8月7日)中,可以知道,江蘇省關於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節規定如下:


(1)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主要責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重傷四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二年至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主要責任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確定量刑起點。


(3)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無能力賠償數額每增加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5)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並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主要責任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6)具有上述第(1)至(5)種情形之一,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具有《解釋》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交通運輸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解釋》中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情形之一,又逃逸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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