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載的相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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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載的相關處罰
超載的相關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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