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有一方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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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有一方過錯
一方過錯離婚財產分割

1、過錯方離婚財產分割


在離婚案件諮詢過程中,常常有當事人認為,因夫妻一方有過錯(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導致夫妻離婚的,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有過錯方就應當少分或者不分。因夫妻一方存在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不影響共同財產的平均分割。過錯方不分或少分財產則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因此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況只有在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不存在一方有過錯導致離婚的,就應該少分財產財產或者“淨身出户”的情形。


2、有過錯方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怎麼判


法院會根據離婚訴訟案件的審理原則首先對雙方進行調解,如果無過錯方對過錯方的過錯給予諒解,過錯方也也願意接受調解,則雙方存在調解的基礎,法院會調解處理。如果雙方確實矛盾無法調和,或一方堅持要求離婚,則法院一般也會判決離婚。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無過錯方一定的照顧。無過錯方也可以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提出賠償要求,具體的數額則要根據無過錯方的損害程度(包括精神損害)雙方的經濟狀況、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


婚姻法中明確對構成婚姻中有過錯方的種類和類型進行了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一方舉證另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在司法機關進行認定後,可以對有過錯方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但並不是所有的過錯都會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需要符合法律中對有過錯的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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