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方財產分割少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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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過錯方財產分割少分嗎

一、離婚過錯方財產分割少分嗎?

夫妻離婚時過錯方一般會少分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給予補償原則

6、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有哪些?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當然在離婚案例當中,所謂的過錯方也必須是有法定過錯性行為才行,像是所謂的對家庭不負責任,如果沒有具體的證據,也不能無緣無故的讓對方少分共同財產。另外就是雙方當事人如果有隱瞞或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也會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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