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合同印花税計税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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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合同印花税計税依據
股權轉讓印花税計税依據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4〕25號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税計税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2、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國家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1〕155號規定:十、“產權轉移書據“税目中“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如何劃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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