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給人做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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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給人做擔保人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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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擔保人的條件有哪些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裏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裏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而且擔保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要是物擔保是由債務人提供的話,那麼此時就是物擔保優先,在不足的情況下,則由擔保人承擔責任。當然當事人之間對擔保的順序有約定的,其實也是可以按照約定的順序來承擔擔保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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