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別人做擔保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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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別人做擔保的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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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別人做擔保怎麼取消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及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法律制度,通常由當事人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自擔保人在合同上自願簽字蓋章後,合同即為生效,對擔保人產生約束。

若擔保人後悔不想提供擔保,可通過兩種途徑:

(1)通過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債權人同意解除擔保合同,放棄對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的權利;

(2)擔保期限屆滿,擔保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及連帶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定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除了上述方法,擔保人也可以另外尋找擔保方或其他人提供保證金,但都需要得到債權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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