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罪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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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勞動罪兒童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強迫勞動罪怎麼認定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權和休息休假權利。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基於勞動合同所確立的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一種社會關係,其雙方地位平等。強迫職工勞動的行為,侵犯了職工的人身自由權利和休息休假權利。侵犯的對象,包括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這裏的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是指違反我國《勞動法》及其相應的法律法規。認定客觀方面要注意三點:

1、是必須表現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

2、是強迫勞動,其表現形式有:以毆打、沒收押金和集資款強迫勞動,強迫超體力勞動,強迫長時間勞動,強迫勞動不給報酬或少給報酬等;

3、是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之一。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用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這裏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是指僱傭職工為其勞動的企業或者個體經濟組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會產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後果,但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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