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蓄意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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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蓄意誹謗
民事訴訟蓄意誹謗如何維權?
一句話的威力比我們想象中要大,可能隨意散播的一句謠言對他人的人格就是很大的傷害,還會影響到別人的日常生活。如果被誹謗真的是一件很受困擾的事情,但是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維權來解決,民事訴訟蓄意誹謗如何維權?一、民事訴訟蓄意誹謗如何維權?誹謗的詞義解釋是:以不實之詞毀人。通過捏造事實,散佈對他人名譽不利的言論,給他人造成損害,但未達到誹謗罪的嚴重程度的,在我國,應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可見,認定名譽權侵權時,不因侵權人為新聞媒體而要求受害人證明侵權人具有“真實惡意”。一般來講,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客觀上有針對性地製作誹謗他人名譽的信息,主觀上故意進行了散佈,即可認定為侵權。受害者可以向侵權行為發生地或結果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侮辱或誹謗,已經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的。如果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誹謗罪。誹謗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適用我國刑法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但我國刑法僅對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的誹謗行為予以規制,新聞媒體等單位則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主體。關於“情節嚴重”的認定,隨着自媒體的飛速發展而略有變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認定符合誹謗罪中“情節嚴重”這一構成要件。民事訴訟蓄意誹謗如何維權?誹謗他人構成誹謗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在我國刑法規定的,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誹謗但是後果未嚴重到可以構成誹謗罪程度的要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總則中有規定,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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