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誹謗罪民事起訴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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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誹謗罪民事起訴是怎樣的?

一、侮辱誹謗罪民事起訴是怎樣的?

侮辱誹謗罪民事起訴是需要書寫起訴狀和提交證據給人民法院。需要收集證據,特別是收集到當事人有利的證據一定要保存完善,然後就是到法院起訴,是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地法院都可以的。

刑事自訴狀格式

自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根據需要,可列可不列) ,職業或職務,單位,住址。

委託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根據案情需要,可列可不列),職業或職務,單位,住址(如果委託代理人是律師,不寫律師的基本情況,只寫為:“委託代理人,姓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

自訴人:(這是指有第二、第三自訴人的,接着派列,所列項目同前) 。

二、侮辱誹謗罪的規定是什麼?

1、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2、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1)行為人必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誹謗。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屬於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誹謗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表現為: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3、誹謗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對一般誹謗行為需要年滿16歲,16歲以下是限制民事責任能力人,同時16歲也是刑事責任年齡。16歲以下的人有誹謗行為,其監護人有賠償責任。

4、誹謗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侮辱和誹謗行為的話,雙方當事人時是可以自主協商來進行解決的,因為如果沒有構成刑事犯罪行為的話,就是按照一般的民事方面的侵權行為來進行處理。如果已經構成刑事犯罪行為的話,那麼是可以提出訴訟要求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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