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客體和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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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客體和著作權
著作權保護客體和著作權
1.“國民待遇”原則。

即一個締約國把其他締約國的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當作本國國民的作品加以保護。

這是雙邊和多邊協定中幾乎普遍採用的原則。

2.一個締約國給予其他締約國的作品以“起源國待遇”,即給予這些作品以相當於作者所屬的國家或作品首次出版的國家給予的版權保護。

一些泛美公約曾實行過這一原則。

3.一個締約國給予其他締約國的作品以“第三國待遇”,即甲國給予乙國的作品以丙國作品享有的版權。

根據這一原則,所有締約國國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權保護。

著作權保護分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

著作權主體一般為作者,即直接創作作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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