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舍管理權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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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管理權轉讓協議
無因管理權利

在無因管理成立後,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報酬,但有權要求本人承擔下列費用:


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現為直接的支出費用。


2、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


3、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本人負責賠償。如在滅火過程中導致管理人的西服燒燬。


在上文中為大家介紹了無因管理法條有哪些,無因管理法條確認了無因管理的合法,大家可以瞭解一下具體的法條內容。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利於鼓勵公民做有利於他人的事情,從而也保護了無因管理的損失。無因管理也從另一層面提倡了社會互助的美好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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